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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化品、中间物料等如何监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话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新型涂料网  浏览次数:1675
新型涂料网讯:
       废弃危险化学品该如何安全处置?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问题是否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固体危险废物的鉴别和申报是否由环境部门执行?这些问题该如何判定?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话了,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固体函[2019]378号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9]124号)和《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9]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是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提出环境管理要求,依法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依法由相关部门负责。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污染治理达标情况等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是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运行也是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中间物料,其临时堆放或闲置的安全监管工作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后,生态环境部门将该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范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和申报登记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4条等有关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属性判定的管理工作;无法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或鉴别结论存在争议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六、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2条规定,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因此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未经预处理达到稳定的,应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规定贮存。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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