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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营业期不得进行油漆等火灾危险作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105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9月27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审查)了《昆明市消防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等7项条例法规,其中,《昆明市消防条例》规定,商用民宅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地下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做燃料,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人口密集场所

门窗不得设置逃生障碍物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具有火灾风险高、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等特点,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据统计,昆明共有高层建筑4500余幢,90%以上设有地下建筑。《昆明市消防条例》对高层建筑管理人、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倡导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设备。此外,《条例》规定,地下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做燃料,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对于人口密集场所,《条例》规定,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未明确疏散引导员,或者在营业、使用期间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昆明市城中村普遍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情形,据介绍,近年来昆明市60%左右的火灾致死事件都发生在这些场所。为此,《条例》特别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统一建筑内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

学校应急演练

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

据统计,80%以上的火灾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条例》对消防教育进行了规定,将每年11月定为昆明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定为消防日。

《条例》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而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也要组织一次灭火的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人员还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今后,物业服务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条例》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村(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家庭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自救器材和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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