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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的分类及技术要求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24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的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聚合物乳液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添加剂而制得的单组分水乳型防水涂料
本标准适用的产品可在屋面、墙面、室内等非长期浸水环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若用于地下及其他建筑防水工程,其技术性能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28---1998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T625---1989化学试剂硫酸
GB/T629---1997化学试剂氢氧化钠
GB/T3186---1982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16777---1997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
3、产品分类
3.1类型
按物理力学性能分为Ⅰ类和Ⅱ类。
3.2标记
3.2.1标记方法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产品代号、类型、标准号。
3.2.2标记示例
Ⅰ类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标记为:PEW-----Ⅰ-----JC/T864----2000
标准号
类型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代号
4、技术要求
4.1外观
产品经搅拌后无结块,成均匀状态。
4.2物理力学性能
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1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试验项目指标
Ⅰ类Ⅱ类
1拉伸强度Mpa≥1.01.5
2断裂延伸率%≥300300
3低温柔性绕¢10mm棒-10℃,
无裂纹-20℃,无裂纹
4不透水性0.3Mpa,0.5h不透水
5固体含量%≥65
6干燥时间h表干时间≤4
实干时间≤8
7老化处理后的拉伸强度保持率%加热处理≥80
紫外线处理≥80
碱处理≥60
酸处理≥40
8老化处理后的断裂延伸率%加热处理≥200
紫外线处理≥200
碱处理≥200
酸处理≥200
9加热伸缩率%伸长≤1.0
缩短≤1.0
5试验方法
5.1标准试验条件温度(23±2)℃,相对湿度45%~70%。
5.2试验准备
试验前,所取样品及所用仪器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4h。
5.3外观检查
打开容器用搅拌棒轻轻搅拌,允许在溶器底部有沉淀,经搅拌易于混合均匀时,可评为“搅拌后无结块,呈均匀状态”。
5.4物理力学性能
5.4.1试验器具
拉伸试验机:测量范围为0~500N,最小分度值为0.2N,拉伸速度0~500mm/min,;
切片机:符合GB/T528规定的哑铃状Ⅰ型裁刀;
厚度计:压重(100±10)g,测量面直径(10±0.1)mm,最小分度值0.01mm;
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控制精度±2℃;
紫外线老化箱:500W直型高压汞灯,箱体尺寸600mm×500mm×800mm;
天平:感量0.001g;
直尺:精度0.5mm;
涂膜模具:可用平板玻璃或塑料板制作,规格符合GB/T16777—1997中8.1.4要求;
不透水仪:测试压力为0.1~0.3Mpa;
低温箱:温度控制――30~0℃,温度控制精度±2℃;
玻璃干燥器:内放干燥剂;
铜丝网布:孔径为0.2mm;
线棒涂布器:250μm.
5.4.2试样制备
5.4.2.1将静置后的样品搅拌均匀,在不混入气泡的情况下倒入
5。4。1规定的模具中涂覆。为方便脱膜,在涂覆前模具表面可用硅油或液体蜡进行处理。试样制备时至少分三次涂覆,后道涂覆应在前道涂层成膜后进行,在72h以内使涂覆厚度达到(2.0±0.2)mm。制备好的试样在标准条件下养护168h,脱模后,再经(50±2)±℃干燥箱中烘24h,取出后在标准条件下养护168h,脱膜后,再经(50±2)±℃干燥箱中烘24h,取出后在标准条件下放置4h以上。
5.4.2.2检查涂膜外观,试样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气泡。然后按表2的要求裁取试验所需试件。
表2试件形状、尺寸及数量
试验项目试件形状,mm数量,个
拉伸强度和断裂延伸率无处理符合GB/T528规定的哑铃形Ⅰ型形状6
加热处理6
紫外线处理6
碱处理120×256
酸处理6
低温柔性试验100×253
不透水性试验150×1503
加热伸缩试验300×303
5.4.3拉伸性能
5.4.3.1无处理拉伸性能
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4h以上,按GB/T16777—1997中8.2.2进行,拉伸速度为200mm/min.
5.4.3.2热处理拉伸性能
按GB/T16777—1997中8.2.3进行处理.拉伸性能按5.4.3.1规定进行试验.
5.4.3.3紫外线处理拉伸性能
按GB/T16777—1997中8.2.4进行处理.紫外线老化箱,灯管与试件的距离为470~500mm,距试件表面50mm左右的空间温度为(45±2)℃.拉伸性能按照5.4.3.1规定进行试验.
5.4.3.4碱处理拉伸性能
温度为(23±2)℃时,在按GB/T629规定的化学纯氢氧化钠试剂配制成氢氧化钠溶液(lg/L)中,加入氢氧化钙试剂,使之达到饱和状态.在600ml溶液中放入六个试件,液面应高出试件表面10mm以上.连续浸泡168h后取出,用水充分冲洗,用干布擦干,并在(50±2)干燥箱中烘6h后,取出冷却至室温,用5.4.1规定的切片机对试件裁切后,拉伸性能按5.4.3.1规定进行试验.
5.4.3.5酸处理拉伸性能
温度为(23±2)℃时,GB/T625规定的化学纯硫酸试剂配制成硫酸溶液(0.2mol/L).在600ml溶液中放入六个试件,液面应高出试件表面10mm以上,连续浸泡168h后取出,用水充分冲洗,用干布擦干,并在(50±2)℃干燥箱中烘6h后,取出冷却至室温,用5。4。1规定的切片机对试件裁切,拉伸性能按5。4。3。1规定进行试验。
5.4.3.6试验结果计算
拉伸强度按式(1)计算:
P=F∕A…………………………………………………(1)
式中:P——拉伸强度,MPa;
F——试件最大荷载,N;
A——试件断面面积,mm2;按式(2)计算:A=B×D………………………….(2)
式中:B——试件工作部分宽度,mm
D——试件实测厚度,mm
拉伸强度试验结果以五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计算精确至0。1Mpa
断裂延伸率按式(3)计算:
L=L1
式中:L――断裂延伸率,%;
L1――试件断裂时标线间的距离,mm;
25――拉伸前标线间的距离,mm.
断裂延伸率试验结果以五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计算精确至1%。
老化处理后的拉伸强度保持率按式(4)计算:
E=
式中:E――老化处理后的拉伸强度保持率,%。
P1――老化处理后的拉伸强度,MPa
P0------无处理时的拉伸强度,MPa
老化处理后的拉伸强度保持率试验结果取整数。
5.4.4低温柔性
5.4.4.1将试件和Ø10mm的圆棒在规定温度的低温箱中放置2h后,打开低温箱,迅速捏住试件的两端,在2~3s内绕圆棒弯曲180˚,记录试件表面弯曲处有无裂纹或断裂现象。
5.4.5不透水性
按GB/T16777—1997第11章进行。试样制备按5。4。2进行。
5.4.6固体含量
按GB/T16777—1997第4章B法进行。
5.4.7干燥时间
5.4.7.1表干时间
按GB/T16777—1997中12.2.1B法进行,试件制备时,用规格为250μm的线棒涂布器进行制膜。
5.4.7.2实干时间
按GB/T16777—1997中12.2.1B法进行,试件制备时,用规格为250μm的线棒涂布器进行制膜。
5.4.8加热伸缩率
按GB/T16777—1997第9章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固体含量,干燥时间.
6.1.2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配比、工艺有较大改变;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出厂检验以5t为一批量,不足5t也按一批进行检验.
6.2.2产品抽样按GB/3186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取样时,总共取2kg样品用于检验.
6.3判定规则
6.3.1外观不符合4.1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2单项判定:
低温柔性、不透水性试验项目,每个试件结果均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项目合格;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则判该项目合格。
6.3.3综合判定
外观、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均符合第4章相应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符合相应类型。
6.3.4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达不到表1规定,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若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重抽相同数量样品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达不到规定,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7.1.1产品应该贮存于清洁、干燥、密闭的塑料桶或内衬塑料袋的铁桶中。
7.1.2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7.2标志
包装桶的立面应有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标记、净重、商标、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日期、运输和贮存条件。
7.3运输
本产品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货物运输,运输时,应防冻,防止雨淋、爆晒、挤压、碰撞,保持包装完好无损。
7.4贮存
7.4.1产品在存放时应保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贮存温度不应低于0℃。
7.4.2产品在符合本标准7。4。1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六个月。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项目进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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