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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7-24  浏览次数:100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去年年底以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5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6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97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5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的创造活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本市第六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97项)
二十二、市安全监管局(12项)
(十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下放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依照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实施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区、县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十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下放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范围依照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区、县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二十三、区(县)安全监管部门(2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设立安全审查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2.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关键词: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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