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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受贿4700万一审被判死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4-10-18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19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昨日上午,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受贿4700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昨天上午10时许,张曙光被法警押进二中院第二法庭,他身穿黑色夹克,没有戴戒具。法官在宣读判决结果时,张曙光一直低着头,表情平静。宣读结束后,他声音洪亮地回答:“听清楚了。”随后被戴上手铐,带出法庭。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13起,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定其构成坦白
  判决书显示,张曙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得到了法院采纳。
  辩护人称,张曙光在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并未故意为请托人牟取非法利益,在他“收钱办事”的过程中,也“能够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底线,严把安全关和技术、质量关,按各项规章和程序办事,没有打招呼干涉企业正常招标”。对此,法院认为,这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但这是其职责所系,并不足以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辩护人还提出,张曙光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有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多项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此,法院认为,张曙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但“构成坦白”的意见可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张曙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审判长杨子良介绍,目前张曙光未提出上诉。
     

 
 
关键词: 张曙光 受贿 一审 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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