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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李先生欲退回1万元涂料订金,肥城市某涂料厂以违约在前为由,拒绝退还。经肥城工商工作人员调解,该厂退还李先生订金。
3月8日,李先生经朋友介绍,向肥城市某涂料厂订购了一批涂料,定于11日交货,当时预付了1万元订金。“交货那天,我觉得涂料质量有问题,不想要这批涂料,要求涂料厂退回1万元订金,涂料厂却以我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订金。”李先生说,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几番交涉无果,他手持订金收据向肥城市工商局申诉。
接到李先生申诉后,肥城工商人员当即来到该涂料厂了解情况。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难以判定谁违约在先。但李先生给付涂料厂的1万元钱是“订金”而不是“定金”。
工作人员介绍,《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视为“预付款”。给付预付款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经协调,最终涂料厂厂长退还李先生订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