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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慧聪涂料网  浏览次数:5176
新型涂料网讯:
       近日,国家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标识等;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判定。粉末涂料、无机建筑涂料(含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建筑用有机粉体涂料等涂料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通常很少,可归入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涂料、核电涂料、军用涂料。
       标准涉及的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等均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试的国家标准。标准中采用了GB/T 23986-2009、GB/T 34675—2017、GB/T 34682—2017、GB/T 23985—2009等现行的国家标准试验方法。其中,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场合时,按指标最严格的指标要求执行。粉末涂料、建筑无机和有机粉体涂料等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含量极低,不需要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试,可归入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
       标准要求,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无溶剂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
       水性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场合时,按指标最严格的指标要求执行。
表 1 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国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表 2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国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表 3 无溶剂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国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表 4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国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据了解,标准与现行及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涂料行业现行的VOC等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涵盖了内墙、外墙、溶剂型木器、水性木器、汽车、玩具、建筑钢结构用防腐、船舶、室内用地坪等领域。此外,根据国标委发布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车辆涂料、工业防护涂料、建筑用墙面涂料以及木器涂料等4项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正在修订中。为了便于标准的实施,标准的分类应与相应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尽量协调一致,VOC含量限值应参考相应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兼顾环境保护要求以及行业发展需要。标准应在满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对涂料行业VOC减排要求的基础上,兼顾涂料行业实际的现状,体现出引领行业发展的需求。
该标准的制定有三大意义:
1)削减 VOC 排放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重要手段
       VOC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在一定的光照和温湿度条件下,活性较强的 VOC物种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过氧化物和醛类等光化学氧化剂,增加大气氧化性,加速二次粒子的生成,形成光化学污染。另外,VOC与二次有机气溶胶(SOA)也有着密切的关联,一些活性较强的VOC物种,能与大气中的羟基自由基·OH、臭氧等氧化剂发生多途径反应,生成有机酸、多官能团羰基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半挥发性有机物,再通过吸附、吸收等过程进入颗粒相,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目前VOC是阻碍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大幅降低颗粒物浓度后,臭氧浓度逐年升高已经成为困扰很多城市不达标的首要问题。因此削减VOC排放对改善城市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从源头制定涂料中 VOC 含量限值是控制 VOC 排放的有效途径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表面涂装排放量占人为源VOCs的12%、占工业源VOCs的21%。因此,表面涂装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VOC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涂料使用过程的VOC排放。
       从全球来看,低污染的环境友好型涂料是未来涂料产品的发展趋势,在国外已占有70%以上的市场,但我国目前占比不到50%,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源头控制是涂料VOC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控制产品中 VOC含量,采用低 VOC或无 VOC的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高VOC含量的溶剂型涂料,可以有效减少使用过程中 VOCs的排放。
3)制定标准是解决涂料 VOC 排放监管的必要条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要求“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快制定涂料低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VOC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
      标准的制定进一步促进我国涂料行业环保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促进我国低VOC 含量涂料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消费者及工业涂装施工单位选用低 VOC 含量涂料产品,来推动涂料技术的进步和规范低 VOC 含量涂料产品市场,从而实现减少 VOC 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的目的。
       标准实施后,在促进涂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环保涂料的使用,限制和淘汰高 VOC 含量的涂料产品,改善生产和施工工作环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标准实施后预计将有利于促进涂料行业的转型升级,以及涂料行业的规模化发展,提高国内涂料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标准的指标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与其它相关标准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有助于促进涂料行业技术进步、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准以目前国内相关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状况为基础,参考了国内外先进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量法规和标准,采用了国内通用的试验方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因此标准整体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
       标准的制定会进一步推动涂料的技术进步和和倒逼涂料行业转型升级,可供政府部门、各检验机构、涂料用户和生产厂家参考和使用。本标准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真正发挥标准的功能和应用价值,改善我国涂料产品结构,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结合“与现有的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的原则,本标准确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指标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不高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主要参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VOC 限值指标,结合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年来出具的报告以及标准编制过程中收集的企业有代表性样品测试的数据,通过分析配方技术的极限,经过多次的工作组会议、行业调研结果等讨论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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