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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恶意低价中标说再见 陕西省率先推出重大举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8-05-08  来源:陕西建筑节能  浏览次数:831

七、强化个人执业信誉,提升市场执业行为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能力及业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八、完善开评标制度,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时应从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发布平台数据库中查询投标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审查投标人资审文件,投标评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家,1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2家;对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九、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维护市场公正公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将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信息,公布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两场联动
      中标人应将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送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调离中标单位、责令停职或者开除公职、取消或暂停职业资格的、以及招标人认为不称职等不可抗力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需要更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与“现场”有机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中标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十一、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房屋市政工程标后专家评估制,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对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评估,提出评价建议,报送监管部门。强化专家职业道德管理,保守项目招标信息机密,严禁评标专家利用微信、QQ、短信等互联网手段将信息泄露,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规范地方法规制定,严格依法监管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依法监管,按照“放管服”原则,修订清理一些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明显有矛盾冲突的地方法规制度。加快对地方法规梳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使招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平、高效,为我省建筑业发展优化提升良好营商环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关键词: 中标 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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