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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被市场监管局处罚2400多万,竟是因为垄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9-05-05  来源:新型涂料网  浏览次数:690
 新型涂料网讯:
        5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17年8月1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本局查明,本案涉案商品为醇酯十二,醇酯十二系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领域的一种重要成膜助剂(原料),伊士曼公司为中国大陆市场Texanol品牌醇酯十二销售服务商。2013-2015年期间,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长期保持较高市场份额,在财力条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客户对伊士曼公司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且未受到明显竞争约束。因此,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之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市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应当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本案涉及的商品主要是满足生产性需要,因此本局重点考察行业生产者的需求,从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方面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
       2013—2015年期间,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
       调查显示,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上述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手段进入封锁市场,从而削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2013—2015年间,伊士曼公司利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虽然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考虑到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严格追究客户照付不议违约责任,未对签约方造成明显经济损失。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对伊士曼公司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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