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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261-88甲板漆通用技术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4-27  浏览次数:133
 中国新型涂料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板漆的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适用于船舶甲板、码头及其他海洋设施的钢铁表面用漆。

2.     引用标准

GB 1729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GB 1763 漆膜耐化学试剂性测定法

GB 1765 测定耐湿性、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 1767 漆膜耐候性测定法

GB 1768 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 1771 漆膜耐盐雾测定法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5210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拉开法

GB 9263 防滑甲板漆防滑性的测定

3.     分类

3.1  甲板漆分为《通用型》系统和《防滑型》系统两类。

3.1.1  通用型:用于船舶甲板、码头及其他海洋设施钢铁表面。

3.1.2  防滑型:用于船舶甲板、码头及其他海洋设施钢铁表面有防滑要求的部位。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甲板漆系统的组成应由生产单位确定,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所规定的漆膜性能、测试方法等均指甲板漆配套系统。4.1.2  甲板漆应能在通常的自然(或人工)环境条件下干燥,其干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4.1.3  甲板漆配套系统各层漆的涂装间隔时间在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时,应尽可能地缩短(于测试23±2℃,相对湿度50%±5%条件下,不得超过24h)。

4.1.4  甲板漆配套系统应能经受交替的在流动海水中浸泡和在大气中暴露,具有良好的防锈性和稳定性。

4.2  技术指标

产品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漆膜颜色及外观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附着力,kg/m2     不低于

30

30

耐磨性,(750g500转)失重,g                 不大于

0.100

0.100

耐盐水性,48h

漆膜不起泡、不脱落,允许轻微变色和失光

漆膜不起泡、不脱落,允许轻微变色和失光

耐柴油性,48h

漆膜不起泡、不脱落、不变色、不失光

漆膜不起泡、不脱落、不变色、不失光

1%仲烷基磺酸钠溶液,48h

漆膜不起泡、不脱落,允许轻微失光

漆膜不起泡、不脱落,允许轻微失光

耐盐雾性(200h),级耐侯性(经广州地区天然暴晒12个月后测定)

1

1

漆膜颜色变化,级    不超过

4

4

粉化,级           不超过

3

3

裂纹,级           不超过

2

2

防滑性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耐盐雾性、耐候性为保证项目。

5.     试验方法

5.1  漆膜颜色及外观

GB 1729进行。

5.2  附着力

GB 5210进行。

5.3  耐磨性

GB 1768进行。

5.4  耐盐水性

GB 1763中“耐盐水性的测定”之甲法进行。

5.5  耐柴油性

将涂漆样板2/3面积浸入温度为23±2℃的柴油中。达到产品规定的浸泡时间后,取出样板,用滤纸吸干。观察漆膜表面有无脱落、起皱、起泡、变软、变色和失光等现象。同一漆样以三块样板进行平行试验。评定时,以至少两块样板结果一致为准。

漆膜制备按GB 1765进行。

5.6  耐1%仲烷基磺酸钠溶液

5.5条规定进行。不同之处是,样板浸泡介质为1%仲烷基磺酸钠溶液;浸泡后取出样板要用自来水冲洗,再用滤纸吸干水珠;然后进行观察评定。

5.7  耐盐雾性

GB 1771进行。

5.8  耐候性

GB 1767进行。

5.9  防滑性

GB 9263进行。

6.     验收规则

6.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等。

6.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6.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6.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6.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7.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7.3  产品在运输时,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7.4  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标准由全国涂为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青岛油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素梅、周慧珠、孙丽娟。

本标准参照采用NF J 17180《外甲板漆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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